近日,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航司”)機票“鎖座”現象引發熱議。專業人士表示,航司“鎖座”行為看似是對服務的層級細分,實則是變相增加收益的手段,損害了旅客合法權益。
飛機經濟艙靠前或安全出口附近座位被“鎖定”,旅客需用里程兌換或付費才能解鎖選座,航司這一營收手段,已成為加劇行業聲譽危機的關鍵痛點之一。某航司將鎖定座位按等級分為優選座位、首選座位、標準座位三類,對應2000積分、1600積分、1000積分的兌換標準。若旅客選擇付費購買積分解鎖座位,在基礎票價外,還需分別額外支付400元、320元、200元。
航司為自身利益算計旅客,人為制造座位緊張局面,加劇旅客出行焦慮,迫使旅客付費選座,不僅“吃相不雅”,更涉嫌侵犯消費者多項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有權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以積分和付費選座的額外收費行為,未明確哪些座位需加價,也未說明加價標準制定依據,旅客購票時無協商余地,屬于典型格式條款。旅客到值機時才發現想選座位均需付費,航司未以加粗、彈窗等顯著方式提示旅客注意,未履行格式條款提示說明義務,將“信息差”作為盈利手段,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務。旅客購票即與航司簽訂合同,航司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座位。航司售票時已區分不同艙位及各種因素,不同時間段購票價格也有差異。旅客購票應享的權利應是確定的,航司再次設置門檻,將選座與額外付費掛鉤,人為限制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經營者定價應有對應實質服務。不同艙位定價不同是因航司提供服務不同,經濟艙服務相同,要求消費者加價選座缺乏定價依據。航司將“先到先得”改為“付費者得”,是利用優勢地位將原本免費的基本服務變為創收手段,增加了消費者負擔,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加價鎖座”行為還涉嫌違反價格法中“明碼標價”及“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規定。
針對“加價選座”,相關方面應聯合行動,采取進一步措施,促使航司主動提升服務水平,歸還旅客正當權利。對不愿整改的航司,應督促其規范經營行為,不得將普通經濟艙基礎座位大比例納入付費范圍,防止“加價選座”成為行業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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