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晚間,康得新發布一則終審裁定公告,康得新因犯欺詐發行證券罪、騙購外匯罪被判處罰金4.1億元,其原董事長鐘玉因犯欺詐發行證券罪等多項罪名,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2020萬元。這一“高刑期+高罰金”的處罰組合,顯示證券領域執法力度持續加碼、追責尺度不斷收緊。
從刑期維度看,鐘玉15年的有期徒刑,已躋身A股證券類案件負責人處罰的第一梯隊。回顧資本市場典型違法案例,獐子島原董事長吳厚剛因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等數罪并罰,同樣獲刑15年;康美藥業原董事長馬興田獲刑12年,綠大地實控人何學葵獲刑10年。相較于上述案例,鐘玉的刑期已然處于當前A股財務造假類案件負責人的較高水平。若進一步延伸至A股上市公司負責人犯罪案件全貌,就目前記者能搜集到的案例,僅有天圣制藥控股股東及實控人劉群的19年有期徒刑更長,但劉群的處罰核心源于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等,與鐘玉聚焦證券領域違法犯罪的情形存在本質區別,后者的懲戒導向更具證券市場專項警示意義。
相較于刑期,鐘玉2020萬元的個人罰金,更凸顯出此次處罰的“從嚴底色”。橫向對比同類案件,同樣獲刑15年的吳厚剛,個人罰金僅92萬元;獲刑12年的馬興田,罰金為120萬元。鐘玉2020萬元的罰金金額處于高位。此外,有不少上市公司實控人行政處罰金額較高,但刑事處罰較低。刑事追責具備更強的法律威懾力和懲戒效果,行政處罰則側重行政監管層面的違規懲戒。
鐘玉案的從嚴處罰,絕非個案,而是其違法情節嚴重性招致的必然結果。作為康得新的“靈魂人物”,鐘玉策劃并主導了長達七年的全鏈條財務造假,累計虛增利潤115億元,還涉及欺詐發行債券等多項罪名,其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更破壞了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秩序和公平交易原則。從刑期構成來看,騙購外匯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其核心量刑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相較于以往部分案件“重刑期輕罰金”或“重行政罰款輕刑事追責”,此次案件實現了刑期與罰金的雙重加碼。這一處罰趨勢的背后,是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與監管力度的持續升級。近年來,《刑法》修正,針對欺詐發行等證券領域高發違法犯罪行為,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大幅提高至15年,同時將個人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了5%的上限限制,為從嚴處罰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此外,刑法修正案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從法律層面鎖定了資本市場關鍵少數的主體責任。
監管層面的表態與行動,更將從嚴執法落到實處。證監會官員多次明確表示,對于退市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必須“一追到底”,依法從嚴懲處相關責任人員,決不允許“渾水摸魚”“一退了之”。在這一監管思路的指引下,諸多退市公司即便已退出資本市場,仍難逃監管追責,不少企業和高管后續收到監管罰單,相關高管更是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退市不脫責”的監管導向,構建起全生命周期的監管追責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