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行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支付服務需求,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金融監管總局12月19日發布《人民幣現金收付及服務規定》(下稱《規定》),規范收費單位和經營主體的現金收付行為,督促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現金服務并提升現金獲取便利度。《規定》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法定的商品交換媒介。近年來,央行積極推進現金流通環境建設,持續整治拒收現金。從當前情況看,全國拒收現金有關投訴顯著減少,人民群眾的支付方式選擇權得到有效保護,“拒收現金違法”的觀念深入人心。但是,經營主體收現意愿下降具有一定普遍性、趨勢性,拒收現金行為仍難完全杜絕。
本次《規定》明確要求,除因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或法定職責而應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現金,不得要求或誘導他人拒收現金,不得對現金支付采取歧視性措施,損害現金支付便利。
在多元支付方式并存的條件下,發揮現金兜底作用,需要相關各方的共識和法律保障。權威人士指出,《規定》旨在進一步明確各類收費單位、經營主體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現金服務義務,引導規范各相關主體共同建設和維護人民幣現金流通使用環境,保障整治拒收現金與優化現金使用環境工作的持續性和有效性。
規范現金收付行為 優化銀行現金服務
《規定》針對收費單位和經營主體的現金收付行為,以及商業銀行的現金服務,根據不同領域、場景的具體表現分類施策,作出了一系列規定。
對于收費單位和經營主體,《規定》規定,采取人工方式收款、提供面對面服務以及線上預約、交易,線下完成服務或貨物交付,具備當面收款條件的,應支持現金支付,保持合理的零錢備付。
采取無人值守、機具設備等自助服務模式,以及采用“一卡通”結算、進行統一管理的園區、廠區、景區、學校等場所,經營主體應在醒目位置標識支付方式,現金收取轉換方式及服務聯系電話。
全部交易、支付、服務均通過網絡完成的,收費單位、經營主體應提前公示支付方式,充分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收費單位、經營主體委托其他單位代為收款的,委托方應當通過協議、通知、聲明等書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接受現金。
收費單位推廣數字政務,經營主體開展商業模式創新,應充分考慮公眾使用現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不得排斥或歧視現金支付。
對于商業銀行現金服務,《規定》要求,吸收個人客戶人民幣存款、具有實體營業場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應辦理現金存取業務、提供現金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收費單位、經營主體收款受托方的,應支持人工收取現金。
《規定》同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現金業務規模、類型、特點,確保現金網點、自助機具的數量、布局能滿足不同客戶群體的現金服務需求;應依法依規做好回籠人民幣的整點,防范各類業務風險。
依法懲戒、公示拒收現金行為
現金流通環境建設相關工作是央行踐行金融為民的基礎工程,以服務消費、保障民生為指導,既鼓勵支持支付方式的多元化發展,又注意充分發揮各種支付手段的優勢,充分尊重公眾的支付選擇權,滿足公眾多層次的支付需求。
近年來,央行持續開展拒收人民幣現金整治工作,公示拒收人民幣現金處罰情況,并提示社會公眾遇到拒收現金行為可依法維權。今年1月,央行就曾對2024年第四季度核實為拒收人民幣現金的2起經濟處罰進行公示,對相關公司給予警告及金額處罰,對相關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給予連帶處罰。
本次《規定》再次明確,社會公眾發現收費單位、經營主體拒收現金,或對現金支付采取歧視性措施的,可保存證據并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依法維權。央行會同國家發改委對因拒收現金受到處罰的違法當事人,依法依規進行公示。
前述權威人士進一步指出,《規定》堅持依法懲戒原則。央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公眾關注度高、影響范圍大的拒收現金主體,依法嚴肅懲處。同時,突出典型案例,廣泛開展宣傳,引導社會各界共同維護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
校對: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