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證監會、財政部發布施行《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吹哨人”獎勵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筆者認為,這將有效激勵“吹哨人”踴躍提供涉嫌違法行為線索。
《規定》的獎勵門檻和獎勵標準都有較大修訂。一方面,可獎勵案件的罰沒款門檻從10萬元提升至100萬元,看似提高了獎勵門檻,實則聚焦于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侵害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案件,實現了獎勵資源的精準投放;另一方面,獎勵比例從罰沒款金額的1%提高至3%,最高獎勵金額提高至100萬元,這可有效平衡“吹哨人”的舉報成本與收益。
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往往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尤其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外部監督難以觸及核心環節,而內部知情人員作為違法行為的直接見證者,掌握的線索通常具備真實性高、針對性強的特點。大幅提高獎勵金額,能有效打消知情者的職業顧慮與心理負擔,讓“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成為現實。同時,《規定》將按要求補充材料的匿名“吹哨人”也納入獎勵范圍,有利于相關主體視自身情況提供線索,拓寬了線索來源。
《規定》明確,獎勵資金納入證監會部門預算,即獎勵資金并非直接取自罰沒款,而是由財政預算保障,罰沒款需按規定上繳國庫,這一安排從根本上解決了獎勵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問題。另外,此前《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已明確,受害投資者可向證監會申請將罰沒款用于民事賠償,證監會完成審核后抄送財政部,每半年度集中提出退庫申請。這套“獎勵有預算、賠償有渠道”的制度設計,既保障了“吹哨人”能夠及時足額獲得獎勵,又確保了罰沒款優先用于彌補投資者損失,實現兩者協同推進。
要讓《規定》真正發揮實效,還需在落地執行環節不斷細化完善,構建“激勵到位、保護有力、監管有序”的閉環機制。
一是強化對“吹哨人”的權益保護。《規定》明確,線索處理單位應對“吹哨人”身份信息實行匿名管理,使用身份信息需履行登記手續等。這些規定為“吹哨人”筑起了安全屏障,實踐中需進一步強化執行力度,包括建立身份信息保密的全流程監管,從線索接收、存儲、核查、獎勵等各環節明確保密責任,對泄露信息行為要嚴肅追責,讓“吹哨人”無后顧之憂參與監督。
二是建立線索價值分級評估機制。不同線索對案件查處的貢獻度差異較大,若采用“一刀切”的獎勵方式,可能導致激勵失衡。應結合《規定》要求,細化線索評估標準,從違法線索的重大性、證據的充分性、提供的及時性等維度建立分級體系。對能夠直接鎖定違法事實、大幅降低查處成本的核心線索,可按獎勵上限足額發放;對輔助性線索則按相應比例給予獎勵,同時明確多人提供同一線索時的獎金分配規則,確保獎勵與貢獻相匹配,充分調動各類“吹哨人”的積極性。
三是優化線索處理與獎勵發放流程。《規定》明確“吹哨人”可通過網絡平臺查詢線索處理程序性信息,線索處理單位不另行答復。為避免信息不對稱影響積極性,應進一步細化查詢節點,明確線索接收確認、核查進展、獎勵啟動等關鍵環節的告知時限。同時,簡化獎勵登記確認流程,對接近逾期而尚未登記的“吹哨人”進行短信或電話提醒,避免因流程繁瑣或信息不暢導致獎勵權益受損。
四是加強制度宣傳與案例引導。有些市場主體對“吹哨人”制度仍存認知模糊,擔心舉報流程復雜或面臨風險。可通過證監會官網、行業協會平臺、券商營業部等渠道,開展多種形式的制度解讀,明確舉報渠道、獎勵標準、保護措施等關鍵信息。同時,適時公開典型獎勵案例(隱去敏感信息),用實際案例展示制度成效,消除市場顧慮,引導更多知情者主動參與監督,讓“吹哨人”文化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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