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證監會發布《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4月7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表示,《規定》在系統梳理境內外立法、司法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就市場關切進行回應,明確了短線交易規制范圍、持股計算等,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主體交易行為,穩定市場預期。并規定豁免適用短線交易的情形,提升制度包容性和適應性。
對境內機構產品單獨計算證券持有量
《規定》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范圍,適用主體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結合目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股份減持等監管實踐,將5%以上股東的計算基數明確為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的股份(A股、B股、H股等)。其中,“已發行的股份”包括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并公開轉讓的股份。適用證券范圍除股票外,還包括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如存托憑證、可轉債、可交債等。
在短線交易買入、賣出行為及時點的認定方面,《規定》明確買入、賣出行為,是指支付對價買入導致證券數量增加,或為獲取對價賣出導致證券數量減少的行為。根據監管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規定》將短線交易買入、賣出時點統一為證券過戶登記日,明確了監管執法標準,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同時增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與其他法律法規做好銜接。
《規定》明確對境內機構產品單獨計算證券持有數量。業內人士指出,這主要是基于實際管理中,不同產品或組合如單獨開立賬戶、獨立規范運作,其跨產品或組合進行短線交易的風險相對較低。同時,專業機構資金規模較大,名下產品、組合較多,合并計算持股一定程度上影響產品管理和入市便利性。
考慮到對上述產品或組合單獨計算持股是建立在其獨立、規范運作的前提下,《規定》明確若產品或組合由同一管理人統一決策或者受同一投資者實際控制,無法實現獨立、規范運作,或者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利益沖突、違法違規等情形的,將不予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計算持有證券數量。
境外公募和機構投資者計算方式明確
《規定》明確按照產品或組合開立證券賬戶或北向投資者身份識別碼的外資公募基金,按產品或組合單獨計算持有證券數量,意在確?!皟韧庖恢隆被A上,進一步提高交易便利性,吸引境外增量資金入市交易?!兑幎ā愤€規定,按產品單獨計算持有證券數量的外資公募基金應當按月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通過滬深港通持有證券數量。
2025年10月,證監會印發《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優化工作方案》,明確“給予外資公募基金與境內公募基金按產品賬戶維度計算短線交易持股比例的同等待遇,便利境外大型資產管理機構開展投資”。
實踐中,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A股上市公司的外國戰略投資者、滬深港通投資者持股數量不合并計算,可能出現同一境外投資者通過跨通道交易、持股,規避短線交易規制?!兑幎ā访鞔_同一境外投資者應當將其通過上述各渠道持有的境內同一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
對由專業機構管理、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的情形,《規定》明確,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戶單獨計算持股,包括內外資公募基金、全國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
業內人士指出,此舉將提升交易便利性。對于依法設立、運作規范、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外專業機構投資者管理的產品,明確按照產品或組合計算持股數量,有利于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促進對外開放,激發市場活力。
規定13種豁免適用情形
《規定》明確豁免適用情形。根據《證券法》授權并結合監管實踐,明確優先股轉股,ETF認購與申贖,股權激勵有關授予、登記、行權,司法強制執行,做市交易,欺詐發行責令回購等13種豁免情形,支持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并規定相關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隨著資本市場不斷發展,交易行為、交易標的的類型持續豐富,有必要對因產品機制安排等客觀因素導致的、市場已有明確預期的持股變動,且未利用信息優勢等非法獲利等情形豁免適用短線交易?!鄙鲜鰳I內人士指出,這與境內外監管經驗相一致。
證監會表示,《規定》尊重實踐,系統梳理司法實踐及公司監管、機構監管、稽查處罰、交易場所自律管理等實踐成熟經驗做法,總結形成制度規范。并對境內外投資者一視同仁,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對于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募基金,允許其按產品或組合計算持有證券數量。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組織證券交易場所等做好《規定》落地實施,持續優化短線交易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校對:陶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