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踏上更加規范的發展之路。
近日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這一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是首部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的行政規章。這預示著規模高達22萬億元的私募投資基金,正在從重準入向重信披躍遷。
私募投資基金發展至今,監管重點長期聚焦在準入門檻,即主要通過強化市場準入,以嚴格從業資格保障管理人的專業能力,以合格投資者制度保障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但由于缺少規范的信息披露體系,也不可避免地使得私募投資基金的相關投融資活動變得更像在“黑箱”中進行。
這次《辦法》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信息披露內容、渠道、方式、頻率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全面細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并明確了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最大虧損、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等禁止性行為。
《辦法》最引人關注的是穿透披露、風險揭示和處罰力度等內容,這些要求直擊私募嵌套頑疾,推動直接展示底層資產情況,讓多層結構資金真正實現“陽光化”,讓復雜產品、關聯交易、衍生品投資等都能以顯著方式被提示,將“賣者有責”落實到具體的每一個關鍵點上,為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管理運作搭建起一個生命周期全息影像。
私募信披新規帶來的制度性躍遷,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推動私募行業陽光化作業,讓私募投資者走出信息迷霧,讓各方責權利可識別、可追溯和可定價,這不僅有助于投資者通過過程監督更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也能更好厘定相關方責任,真正做到權責對等,降低定責追責成本,進而能更及時維權,及時止損,降低或有損失。
對私募管理人和托管人來說,這意味著私募投資基金的競爭更加聚焦于專業能力,降低了其舉證責任難度,也減少了事后因各種責權利關系引發的糾纏,強化了市場的良性競爭,對那些通過關聯交易、復雜產品、利益輸送等方式尋求高風險投資的機構構成顯性壓力。
為私募基金投資人構建基于更加對稱信息的全息影像,將使更多優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脫穎而出,同時加速私募行業劣幣出清,這有助于減少利益糾紛,讓優秀的基金經理人聚焦專業能力,真正通過專業服務贏得市場地位和投資者信任,從而為優秀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大做強提供市場基礎和制度包容場景。
對于監管部門,私募信披新規有助于其排查各類風險,切斷跨市場、跨領域的風險傳染鏈條,推動偽私募等加速出清。一些私募基金的多層嵌套結構、關聯交易和相對隱秘的復雜產品交易等,容易形成監管盲區,導致個別風險擴散蔓延,引發連鎖反應。穿透監管將有助于監管部門及時跟蹤量化風險,盡可能早地干預風險串聯,制止不法交易等。
私募信息披露新規的出臺,將加速形成有利于私募行業健康發展的制度環境。在完善監管他律的同時,也要更好地發揮市場自律自治,讓行政監管與市場自律治理產生相互助推效應,這不僅有助于降低行政監管的執法成本,而且有助于為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的自由發展框定更具確定性的行動空間。
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發展至今,市場長期形成的自律自治體系發揮著底線作用。目前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者等各利益相關方形成的交易結構,相對具有明顯的相互制衡的穩態特征,任何一方對另一方都具有一定的強約束,如私募投資者作為甲方,其議價能力和談判能力是公募基金的基民所不能比擬的。
可見,強化行政監管需要適度圍繞如何更好地嵌入市場自律自治體系,如何融合市場自律自治等入手。值得肯定的是,這一理念在私募信披新規中得以體現,即從重準入到重信披的監管制度躍遷,這不是生硬地在現有的治理體系中外加一個合規約束,而是以完善的信披體系拓寬市場自律自治的行動自由空間,降低信息不對稱,讓市場自律自治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讓規矩成為孕育自由的墊襯,關鍵就是明晰任何行政監管都以拓寬和增益市場自律自治的發展空間為己任,同時避免行政監管對市場自律自治的替代和削弱效應,規矩之下才能真正孕育出自由的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