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江聃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統計法的決定。此次統計法修改是在保持現行統計法制度框架基本不變的基礎上,重點在“加強統計監督”“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等方面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夯實防治統計造假責任鏈條,提高統計科學性。
自1983年頒布以來,統計法經過1996年、2009年兩次審議修改,在規范、指引、保障統計工作有序開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屢禁不止,統計監督體系不完善、監督有效性不足等問題較為突出。此外,現行統計指標體系已難以客觀全面及時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修法具有緊迫性。從4月下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統計法修正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到9月統計法修正草案審議通過,小范圍、快速的立法方式立足解決具體問題,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和效率。
加強統計法剛性約束一直被強調。新修改的統計法把“加強統計監督”寫入立法目的,并圍繞統計監督新增多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統計監督內涵和職能定位,為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據。
牽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新修改的統計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統計造假責任制,新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明確“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通過“列舉加兜底”的方式,確保全面追究各類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法律責任。這既是將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實踐中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增強防治統計造假的制度剛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新修改的統計法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將新經濟新領域納入統計調查范圍”,強調了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強化部門間統計信息共享,這都將提升統計數據的質量和效率,提高統計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