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時報記者 張淑賢
履職多年的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董事長朱建弟,長期就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會計行業穩定健康發展等話題積極建言獻策。近日,朱建弟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專訪時表示,今年將再次圍繞打擊資本市場第三方協同造假、健全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推進稅收治理等方面建言,致力于推動資本市場生態凈化、金融安全秩序有序、稅收效能提升,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呼吁嚴打第三方協同造假
財務造假是當前資本市場發展的毒瘤,而供應商、客戶、金融機構等第三方參與串通,進一步加劇了造假的隱蔽性與危害性。朱建弟表示,能否對配合實施財務造假的第三方進行有力打擊,對切斷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的鏈條、鏟除造假滋生的土壤至關重要。
朱建弟已連續多年呼吁監管部門從嚴打擊第三方協同造假,相關建議被采納且推動了制度完善。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22〕2號),其第十九條對于厘清各方責任遏制第三方配合造假,維護會計師事務所合法權益、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穩定健康發展起到重要作用。2023年和2024年,朱建弟還分別就審計機構勤勉盡責免責以及打擊供應商、客戶、金融機構等第三方串通造假提出建議,均得到相關部門的回應與落實推進。
“打擊資本市場協同造假這條路還很漫長,法規還要進一步完善。”朱建弟向記者透露,今年將繼續呼吁對第三方協同造假的全方位立體追責。“讓主導造假者與配合造假者賠償投資者損失,是應有之義,亟須完善證券法相關規定,形成追究配合財務造假者的法律環境。”
朱建弟說,對查明存在配合造假行為的第三方,監管部門可基于資本市場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對其實施相應處罰,并將其移送給相應主管部門作進一步處理,同時可協調相應主管部門在合理期限內向其反饋處理結果,并在必要范圍內對相關處理結果進行公開發布,在落實全方位追責的同時,提升相關處理處罰透明度,彰顯警示作用。
對會計師責任
應制定可裁量判斷標準
近幾年,監管部門強化了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全鏈條打擊,不僅堅持“追首惡”“打幫兇”,還推動“一案雙查”,對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一并追責,徹底鏟除滋生造假的“土壤”。朱建弟說,在這一背景下,注冊會計師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大,甚至出現未被行政處罰但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例。
“在部分財務造假案件中,由于上市公司與上下游供應商、客戶內外串通,共同配合實施虛假貿易事項,形式更加隱蔽,蓄意隱瞞實情,致使審計機構按照審計準則實施必要審計程序所獲取的相關內外部證據失效?!敝旖ǖ鼙硎荆@種情況下,監管部門在處罰時應考慮審計機構盡職免責的情形。
朱建弟建議,相關部門對注冊會計師責任認定時應嚴格區分“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一般失實與重大失實”“一般過失、重大過失與故意”“罪與非罪”,并遵循“過責相當”原則,特別是對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建議制定可以裁量的判斷標準和程序,以確保在實踐中認定罪與非罪、適用罪名及量刑時更加精準。
科技賦能與跨境協同
筑牢安全底線
隨著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加速發展,傳統金融監管模式面臨新挑戰。朱建弟表示,金融業健康需統籌發展與安全,加快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在創新與開放、效率與公平之間實現平衡。
“鑒于AI在金融場景中的應用,監管部門也應考慮運用AI工具來創新監管方式。”朱建弟建議,應積極運用AI等技術提升風險識別、預警與處置能力,把科技工具轉化為監管效能。
針對跨境金融活動,朱建弟建議,推動建立全球監管協同機制,標準互認、共享信息、協同處置,以減少各國監管差異帶來的風險隱患。
在他看來,監管部門也應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數據標準與業務規范,提升跨部門、跨區域協同治理水平,為金融高質量開放提供安全保障。
推進稅收治理現代化
強化“以數治稅”
在稅收領域,朱建弟關注到,在稅務領域改革不斷深化的同時,稅收制度與征管實踐仍存在若干與中國式現代化稅務實踐目標不完全適配的短板,制約了政策效能釋放和市場主體獲得感提升。
為此,朱建弟建議加快制定涉稅信息共享與數據治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各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數據的法定義務、數據范圍、更新頻率與安全責任;明確制定全國統一的數據標準和接口規范;設立跨部門數據協調機制,將“以數治稅”納入法治化、制度化軌道,既保障征管效能,又守住數據安全底線。
依托電子稅務局與智慧稅務管理體系,朱建弟說,稅務部門可將高頻稅務風險指標嵌入辦稅前端,在企業申報環節實時推送合規提示與政策解讀,推進稅收征管更加規范透明,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此外,朱建弟今年還關注民生領域治理?!敖陙恚飿I服務與業主需求矛盾越來越大——業主不愿交物業費,物業沒錢更不愿意做好服務,這造成全國法院系統每年存在數量驚人的物業合同服務糾紛案,占其全年受案量的10%甚至更高?!敝旖ǖ芊治觯斍拔飿I與業主矛盾激化的原因之一是2018年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在有些條款與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存在沖突。
朱建弟建議加快修訂《物業管理條例》,使其遵循上位法,并解決現存的物業與業主間的突出矛盾,以法治完善回應群眾對美好社區生活的期待。